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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商业秘密保护
2015-09-25 10:16 点击数:
如何做好商业秘密保护
1
、《劳动法》涉及的商业秘密保护内容
2
、何谓商业秘密?
3
、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的定义;
4
、什么是届定商业秘密的四特征?
5
、商业秘密条款的主要内容?何谓竞业限制?
6
、何谓脱密期?何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7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如何确定?
8
、竞业限制的期限通常为多长时间?
9
、违约责任
1. 《劳动法》涉及的商业秘密保护内容
《劳动法》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2.何谓商业秘密呢?
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应具备四个特征: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新颖性,缺一不可。
3.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的定义
3.1技术信息:
指基于经验或技能产生的,在实践中适用的技术情报、数据或知识,如配方、工艺流程、加工方法、技术秘诀、设计图纸及有关的情报、数据、图片等资料。
3.2经营信息:
指具有秘密性质的经营管理方法以及与之密切联系的信息和情报。
如: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等信息。
4.什么是届定商业秘密的四特征
秘密性: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持有人必须有主观上的保密意愿和必须实际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价值性:是指某一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必须具有商业上的价值,能为持有人带来经济利益。
实用性:是指该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能在商业上制造或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新颖性:是指某一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持有人与非持有人持有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相比较有显著不同,具有独特的内容和价值。
5.商业秘密条款的主要内容?何谓竞业限制?
5.1保护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的形式:
ß 1、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
ß 2、劳动合同的专项附加协议;
ß 3、企业规章制度的《保密规定》等。
5.2商业秘密协商条款的主要内容:
ß 1、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应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ß 2、在一定时间内,劳动者不能到其他同类企业从事同种职业的限制;
ß 3、违约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5.3草拟专项协议
概念: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为明确特定的权利义务,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契约。
专项协议约定时间: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也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间。
合同内容必须统一不能存在内在的矛盾!
(如培训合同的服务年限与劳动合同年限要一致)
6.何谓脱密期?何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
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
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的经济补偿。
大连判决首例“竞业避止”案
违反与原单位的约定从事相同或相类似的职业,将会赔偿违约金。
大连近日宣判首例“竞业避止”案,英语教师马某在合同期满离开原单位后,到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培训学校任职,被判败诉,向原单位支付违约金5万元。
近年来,大连市少儿英语教育竞争日趋激烈。为了保护本学校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大连沙河口盖伦启蒙教育培训中心在大连市教育界首家实施了“竞业避止”制度,即每位聘用的教师,必须与校方签订一份《竞业避止协议书》。
协议约定:聘用教师在任职期间或离开后三年内不得在国内少儿教育领域从事任何与盖伦学校相同或相类似的职业,不得到与盖伦学校从事同类业务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如违反约定,承担5万元违约金。作为补偿,校方每月要向签约的教师发放竞业避止补偿金600元。
1999年11月,马某应聘到大连沙河口区盖伦学校,聘期两年。双方签定劳动合同后,又于2000年11月签定了竞业避止协议书,马某此后领到了600元的“竞业避止”补偿金。合同期满后,马某到大连某教育培训学校从事少儿英语教育。盖伦学校发现后,以其违反《竞业避止协议书》约定、损害盖伦利益为由,起诉至到大连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马老师支付违约金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大连沙河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盖伦学校与马某签定的合同合法有效,应予保护。马某到另一类似学校任教违反合同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马某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7.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如何确定?
通常是根据员工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补偿金的金额。
8.竞业限制的期限通常为多长时间?
通常根据产品的寿命周期来确定其限制期限!
问题: 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时,曾经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条款,但用人单位并没有支付过补偿金予员工,现员工已经离开该单位,并已在同一地区同行业的另一家企业从事相同工作,原用人单位认为该员工违反了原签订的协议,准备起诉该员工,你觉得是否适当?
9.违约责任
《劳动法》102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五条: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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