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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能在离职证明上备注员工表现不好吗?
2017-11-16 20:20  点击数:

面对表现不好的员工、被开除的员工、违纪的员工等等形形色色的让我们HR非常不爽的员工,在开具TA的离职证明的时候,HR能否任性地备注:这个员工不好搞,绩效差,表现也不好,爱打架爱胡闹,被开除10次都嫌少等负面的信息呢?

 

或许有部分HR认为对于快要离职的员工,自己掌握开具离职证明的权力,对员工有一定的威胁。但是小编要告诉你,你还真威胁不到任何人。

 

是的,HR无权在离职证明上备注对离职员工有负面影响的信息。

 

一、退工证明等格式文件上用人单位无权任意添注

 

劳动行政部门制作统一的退工证明、劳动手册等格式文件、规范招退工手续的行政宗旨就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单位招工和退工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用人单位在办理退工手续时,仅须按照要求填写,而不能以“法律没有规定不得添注”为由随意添注内容,否则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文件就没有任何意义了。

 

二、公司添注的内容严重影响离职员工的再次就业

 

公司添加的内容,任一用人单位看到后,都会对离职员工产生不好的印象,影响再次就业。

 

故在离职证明引起法律纠纷的时候,法院所做出的判决会偏向充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这也警示用人单位应当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为劳动者出具符合规范的解除或终止合同的证明,并办理合法的退工手续,而且在办理过程中不能利用强势地位给劳动者的就业制造各种障碍。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全工时制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在7日内办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一)填写一式三联退工通知单;

(二)在被退人员《劳动手册》和《劳动力登记表》上做好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日期的记载并盖章;

(三)将退工通知单和《劳动手册》一起交被退人员;

(四)将退工通知单和个人档案连同《劳动力登记表》通过机要邮寄或直接送达被退人员户口所在地或单位所在的地的区县职业介绍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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