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甲公司员工李某准备跳槽到乙公司,遂于14年4月9日向公司提交提前一个月解除合同的辞职报告。可李某和乙公司关于报酬等事宜一直无法达成协议,李某于是准备放弃跳槽的想法,遂于4月22日向公司发出撤回辞职报告的通知,公司没有答复。5月8日公司给李某办理了辞职的退工手续,李某无法接受,认为其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已经撤回,遂向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
专业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者只要符合“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这唯一的条件,无论单位是否批准或同意,劳动者都可以辞职,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辞职权。但是,单位收到辞职通知后劳动者还能否撤回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这种辞职通知的性质是一种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单位一旦收到,双方就形成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一致,劳动者不能单方撤回。
但是本案中李某的这种情况在现实中比较常见,有些劳动者“脚踩两只船”,视法律文书为儿戏,还有些劳动者想辞职就一走了之,连最起码的辞职通知都没有,更不用说提前三十日通知了,这些做法都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也和建设诚信社会的要求相违背。
律师提醒
《劳动合同法》自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已经8年,这部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水平已和欧美国家相当,但是法律的执行是一项系统工程,我们不仅需要和国际接轨法律,还需要具有良好职业素养、诚信负责、达到国际水准的劳动者。